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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强制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执行联动机制等多项内容都作了修改。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将起到积极作用。

  • 标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问题 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执行期间 民事诉讼法
  • 简介: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实现最重要是依靠程序法予以保障。社区矫正执行的法律规范本身本质上属于执行程序法。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应与诉讼阶段(决定阶段)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程序相区别,审前调查程序是诉讼程序(或决定程序)之一部分,而执行程序始于罪犯被移交至司法行政机关,终于执行完毕,其核心内容就是执行法院判决(或决定)。

  • 标签: 社区矫正 执行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 调查程序 刑事执行 诉讼阶段
  • 简介:作为规范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的法律规范之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出台,现在是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的颁布或执行,而是在我国行政法制化的一个推进剂。尽管这部法律还在讨论之中,但基于保护人权与加入WTO的需要,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也势在必行。

  • 标签: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告诫
  • 简介:《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在我国尚属首次。由于《合同法》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执行实践中出现很多不同意见和相差甚远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成性。虽然,2002年最高院在给上海高院的《批复》中对一些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统一解释,但仍存在不足和尚待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类型入手,以各类案件的处理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承包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基础上,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一些立法建议。

  • 标签: 民事执行程序 建设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
  • 简介: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有许多企业步入经营“寒冬”,特别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少已经陷入生存困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诚信经营者,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考虑被执行企业特别是重点骨干企业的生存,防止企业倒闭引发的连锁反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对人民法院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以受金融危机影响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为对象,通过司法重整观念的引入,分析其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试图在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债务企业生存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企业职工多方利益的新路子,使执行工作真正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标签: 执行程序 司法 重点骨干企业 国际金融危机 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
  • 简介: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2月1日正式实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审理、裁判、适用该规定使债务人借企业改制之机恶意逃债的行为得以有效控制。在执行中能否适用该《规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规定》已明确在审理中适用,这样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符合法定

  • 标签: 执行程序 债权人利益 人民法院 企业改制工作 当事人权益 执行效率
  • 简介:参与分配制度既包括如何实现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包括清偿优先债权;在执行分配程序中,我国应当确立优先债权职权清偿、群团优先主义、合并执行等原则和制度;因我国采用涂销主义,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人无需取得执行依据即可优先清偿,法院也应当依职权清偿优先权;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原则上须取得执行依据且提出申请,但允许有例外情形;债权人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或者申请参与正在进行的分配程序,如果执行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当赋予债权人程序救济权;对参与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事项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既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来救济其权利;如果异议事项为仲裁裁决、赋予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程序中,不宜通过再审程序救济。

  • 标签: 参与分配 普通债权 优先权 异议救济
  • 简介:1、在涉及名誉权保护的判决中.法院常通过让侵权人(败诉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方式维护受害人(胜诉人)的利益。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并没有涉及“公开道歉判决”的执行程序.各地多出现”凡公开道歉判决必走强制执行之路”的现象。

  • 标签: 执行程序 立法院 判决 道歉 公开 《民事诉讼法》
  • 简介:<正>一、引言"垄断"本身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可能是高效率的结果,并能够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显著地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市场力量的增加和共谋成本的降低,损害消费者和社会的福利。因此反垄断法需要对这两个因素加以权衡。效率抗辩法律制度即是这一权衡的具体体现。借由效率抗辩制度,当事人若能证明垄断协议、市场支配性行为或经营者集中的效率效果足以抵消或超过限制竞争的后果,那么其就能够获得反垄断法的

  • 标签: 反垄断执法机构 垄断协议 程序规则 反垄断审查 支配性 行政复议
  • 简介:目次引言一、司法公开的观念更新二、司法公开的制度变革(一)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讨论情况(二)上下级法院之间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各种意见三、司法公开的实践提升结论引言狭义的司法公开限于审判公开,主要指庭审公开与判决公开;广义的司法公开则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方面的信息外,与审判有关的所有信息公开。过去很长一段时间,

  • 标签: 司法公开 司法公正 审判工作秘密
  • 简介:我国修订继承法时应当将录音遗嘱改为音像遗嘱,承认打印遗嘱但不应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电子遗嘱和密封遗嘱不必规定;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音像遗嘱、口头遗嘱的订立程序应当加以完善,增加其可操作性;遗嘱见证人应当由立遗嘱人指定,具有遗嘱见证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

  • 标签: 遗嘱形式 遗嘱订立程序 遗嘱见证
  • 简介:引言学界关于物权公示原则向存争议,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未明言物权公示之原则,更为理论之争鸣留下余地。有学者将物权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之基本原则,~①有学者则否认物权公示之基本原则地位,~②可见关于物权公示原则诸问题,学界难成达成共识,仍有探讨之必要。关于物权公示之理论争点,可概括为三问题:第一,物权公示之内容为何?是物权变动?物权本身?抑或二者结合?第二,物权公

  • 标签: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动产物权 动产交付 公示方法
  • 简介:山西平遥县城的古代县衙署门前有一幅对联:“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世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上联是说给当事人的,下联则是说给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的。理性平和不仅是执法理念,同时还是检察官的应有司法形象。

  • 标签: 检察官 司法官员 执法理念 司法形象 当事人 教唆
  • 简介:死书要读活孔子穷困潦倒周游列国始为圣人是一场修行,东坡一贬再贬颠沛流离客死异乡仍忘情山水是一场修行,曹雪芹偏居一隅举家喝粥不忘初心终成红楼是一场修行。行万里路读万卷书何尝不是一场修行?无论读书是由厚到薄还是由薄到厚,无论读书是山重水复还是柳暗花明,都是一种苦乐更迭的过程,痛苦是因为渴望幸福,失去是因为希望得到,信仰是因为心存梦想。

  • 标签: 读书 人生 修行 曹雪芹 重水
  • 简介:柏拉图所经历的一系列政治危机对其一生影响极大。①他目睹了其祖国雅典从一个显赫的伟大帝国,到卑微及几乎毁于一旦的过程。他见证了其亲属和朋友,这些反动的三十僭主成员之间的暴力阶级冲突,他们沉湎于野蛮迫害以致使常规参政行为变得令人排斥。当此残暴政权由一个无序的“民主”所承继,且把雅典“最善之人”———其钟爱的偶像苏格拉底———判为死刑时,他所有的幻想彻底破灭了。②柏拉图穷其全力所展现的抱负,就是探寻一种比政治领袖所言更深刻及更令人满意的表述。其最为显著的实践效果就是他所创办的学院,在此,许多立法和法典编撰的未来领袖们得到培训。③其经久不衰的成果就是存续了几乎2500年之久的人类思想史上最杰出的成就———柏拉图的哲学,它奠定了政治理论和法学的基础。

  • 标签: 柏拉图 实证法 理想城邦 《理想国》
  • 简介:我还奢望的是,在你作为律师为一个被告人辩护时,当你作为法官决定一个犯罪人的生死时,如果还能依稀想起当年考试中出现过的悲剧人物,由此让你在辩护时多一点耐心,在判处死刑时多一点斟酌,那么这次考试就是有意义的。作为老师,夫复何求呢。——车浩四个小时的考试,说长很长,说短却也很短。也许多年之后,天南海北的我们还能够想起在大二的某一个下午,我们曾经一起考过一场四个多小时的考试,还能想起那春夏秋冬、东南西北的无比鲜活而又无比悲喜的

  • 标签: 刑法题 车浩刑法
  • 简介:本文对合同保证理论与实务中的六个疑难问题,举出特例试作辨析.内容包括:1、“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约定的保证方式辨别;2、“保证期限直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约定的效力;3、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问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理解;4、债务人分立、合并与保证责任的关系;5、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6、保证合同约定效力的影响因素与后果处理.

  • 标签: 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 责任免除 效力约定
  • 简介:<正>一、关于雇佣人责任《日本民法典》对于雇佣人责任是这样规定的:"(1)为了某一事业(工作、事务)雇佣他人者,被雇佣人在执行该事业(事务)的时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时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雇佣人在选任被雇佣人以及对其事务的监督尽到相应注意时不在此限……(2)对事务进行监督者的责任亦如前项规定。(3)前二项规定不妨碍对雇佣人或者监督人对被雇佣人行使求偿权。"也就是说,

  • 标签: 雇佣人 工作人员 求偿权 不法行为 民法通则 民法典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