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批准,东宇集团股份公司2002年调整改革方案已正式出台,这是东宇集团的一件大事,也可以说是东宇集团发展历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我个人对此完全拥护和赞同。对这次改革方案,我认为有如下三个特点:战略对头、措施得当、及时果断。所谓战略对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集团功能的定位-战略投资控股。二是发展方向明确、重点突出,强化了重点投资产业方向。措施得当主要指一是在产业的整合定位及力度上,如四药合一建立大药业;环境、电气产业合并成具有发展潜力的环保产业。二是在强化价值取向、行为准则方面,即建立集团强有力的统一领导下的分权经营体制,明确子公司的发展必须服从于集团公司的整体战略。所谓及时果断意味着新的社会、经济环境决定了必须立即调整政策,否则难以适应形势,持续发展;同时集团内部资源状况,也迫使我们必须及时调整,优化资源组合,以求迅速发展。
简介:从107例单位行贿罪已决案例来看,平均行贿金额为125.6168万元,平均刑期仅为0.93年(约11.2个月),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判决率高达84.6%。在立法上,较轻的法定刑配置是单位行贿罪处刑轻缓、刑罚适用方式开放的首要原因。单位行贿罪独立成罪的罕见立法例,体现了立法者对单位行贿罪打击的决心;然而,在“为公不为罪”法律意识的指引下,较轻的法定刑配置又体现了立法者不忍过重打击的两难心态。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破坏了行贿犯罪体系的立法罪刑均衡;同时,较轻的法定刑配置也缺乏理论根据,致使司法实践中打击单位行贿罪的刑法功效大打折扣。取消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将其并入(自然人)行贿罪不失为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