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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黑格将'行为'界定为主观、道德意志的外在表现,即'行为'应当是'有意'的。受此影响,刑法学界的黑格学派将行为表述为'具备责任能力的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举动'。这种行为论在促进间接正犯论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处罚的漏洞'。李斯特以降的行为论实际上都是在坚持'有意性'的同时修正黑格学派行为论。但在说明过失犯以及不作为犯的'有意性'方面,各种行为论都遭遇了不同方式的困境,也都在谋求某种方式的突破。近年来兴起的'否定的行为概念'('个人的回避可能性论')试图以'回避可能性'取代'有意性'来说明行为的本质属性。虽然该理论尚未成为德日刑法学的通说,但在统合作为与不作为,说明过失犯的行为性等方面,该理论已经显现出了独特的优势。

  • 标签: 行为论 有意性 否定的行为概念 个人的回避可能性论
  • 简介:在《法律分析应该成为什么样子》一书中,昂格对自由主义传统法学派所提倡的“合理化法律分析”的特点、根源和弊害作了深刻地剖析和揭露,并提出了“扩大化社会民主”、“激进的多元政治”和“动员性民主”的新型建构方案。其中,昂格最突出的理论贡献在于他能够对法律分析所使用的前提和假定彻底质疑,能够看到权力等社会结构对知识的建构和被建构,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法律规则的客观性。不但如此,其民主方案也因缺乏可行性而无法解决自由主义传统下现代社会的政治困境。所以,他较为成功地完成了对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批判,但是却没有真正地超越它。

  • 标签: 合理化法律分析 动员性民主 民主经验主义
  • 简介:1.法律运行的核心在于纠纷及其解决,这其中至少涉及到三个范畴:一个是事实的范畴,即纠纷的情况,人们在为哪些事情而争讼不止;二是组织的范畴,即纠纷的解决者,如果出现了纠纷,人们通过谁来解决它;三是规范的范畴,即纠纷的解决依据,如果出现了纠纷,人们依据什么来解决它。

  • 标签: 法律运行 少数民族地区 凤凰县 调研 村寨 纠纷
  • 简介:法律体系理论,是近世西方学者甚为关心的问题.英国著名法理学家约瑟夫·拉兹教授的代表作一书,可说是此问题的集大成者.本文作为一篇读书笔记,主要根据拉兹的研究,分别对奥斯丁、凯森、拉兹三位有代表性的西方法学家的法律体系理论作以介绍,从中去体会、理解和发现迥然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理解的法律体系理论之处,以检讨我们的法律体系理论.

  • 标签: 奥斯丁 凯尔森 拉兹 法律体系理论 《法律体系的概念》 身份标准
  • 简介:在祖国最西部的巴鲁克山与塔尔巴哈台山之间近130公里的中哈国境线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盖提垦区的4个边境团场在此屯垦戍边。40多年来,三代军垦战士一手拿枪,一手拿镐,保卫边疆、建设边疆,如今他们借西部大开的历史机遇,把团场建成了花园式的小城镇,农场职工的生活也一天天的富裕起采。然而与之不相协调的是,在这些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牧团场,土地是赖以生存的

  • 标签: 垦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检察院 职务犯罪 犯罪预防
  • 简介:第三共和国时期的法国法学界,立法与司法在制度变迁中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主题。本文选择惹尼、莱维、里佩三位法学家对立法者的论述,管窥他们所处时代的关切是如何形塑他们的学说。基于三位法学家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他们的理论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惹尼在其法律解释理论具体阐述中,透过方法论的革新实现拒斥进步主义立法的目的。莱维的法律社会主义则相信民主制下的立法权将用以实现支配性的社会意识,并对现代社会立法渐增持乐观态度。里佩的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要把法律和道德分离,而是致力于维护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在他看来,民主政府的立法将会威胁到体现在旧有民法中的基督教道德。

  • 标签: 立法者 第三共和国 民法学说 自然法 法律社会主义
  • 简介:先行付款制度是作为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定的1999年《蒙特利公约》对华沙公约体系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创新因素之一。该制度在国际航空运输立法的新时期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航空旅客运输事故中的受害者权益具有一定的法律作用。但是,该制度制定十多年来从理论到实践当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具有软法性质,实则是一个空虚的法律架构,因而有必要对此制度做必要的考量和检讨,以利于我国正确运用和在国内法中加以合理规定。

  • 标签: 《蒙特利尔公约》 先行付款制度 损害赔偿 立法检讨
  • 简介:一、普通法历史起点的“碎片化”元素在社会发展的时间向度中,法律通过自我定义和整合的方式与他者作出区分。现代意义上的普通法,已至少在三个方面呈现出这种区分的完成形态:一是适用效力的排他性,普通法区别于地方性、权宜性的政策文件,法律权威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认可;二是法律渊源的自洽性,普通法的判例和习惯形成独特的法律体系,有别于欧洲大陆的制定法传统;三是司法活动中的法官中心地位,尽管在理论上,普通法法官的司法活动并不创造和增加法律,但在实践中却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

  • 标签: “碎片化” 法律权威 普通法 生成路径 英格兰 系统化
  • 简介:森与施密特的论战是一场影响深远的学术论战。对论战核心争点即对“谁应该成为宪法的守护者”之理解必须以理解双方的“宪法”概念为前提。两位宪法学家对“宪法是什么”这个宪法学元问题的立场不同直接影响着他们对“谁应该成为宪法守护者”的回答。凯森从纯粹法的规范层级理论视角界定宪法的规范本质与合宪性问题的规范内涵,在此基础上论述建立专门宪法法院是实现合宪性保障的最科学的司法技术机制。施密特从政治宪法概念出发,将宪法界定为确保政治共同体生存自保的政治决断和体现人民统一意志的政治状态,并认为在议会散失国家统一意志形成功能的情况下,高度政治性的宪法争议只能交由人民直选的国家首脑行使才能确保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凯森与施密特宪法思想在认识论与方法论意义上都包含了真理颗粒。但是,如果从现代宪法革命勘定的价值内核着眼,两者的宪法概念都排斥个人自由与天赋人权对于宪法的内在规定性与构成性意义,因而偏离了宪法最重要的价值基准。这是我国在借鉴他们宪法的理论时需审慎评估之处。

  • 标签: 凯尔森 施密特 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 规范宪法学 政治宪法学
  • 简介: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6年的高集团案对于新加坡和中国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领域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高集团案中,南京中院对互惠的认定仍秉持事实互惠的标准,但一定程度上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下所倡导的法律互惠推动的结果。此外,2017年6月《南宁声明》所确立的推定互惠原则进一步加强了未来我国和新加坡之间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为两国之间的互惠关系提供了进一步的保证。在今后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可以同时考虑事实互惠和法律互惠,对于互惠关系无法确立时,则可适当考虑推定互惠的适用标准。

  • 标签: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互惠原则 昆山捷安特案 高尔集团案
  • 简介:横向价格固定垄断协议(即价格卡特)、划分销售市场协议、划分销售对象(即客户)协议、联合抵制协议以及纵向价格固定垄断协议(即限制转售价格协议)等垄断协议被认为是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的核心卡特。协议中存在核心卡特条款时,无须再考虑“相关市场’’的界定,也无须再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经济分析,可径行认定为不得豁免的垄断协议。

  • 标签: 价格卡特尔 垄断协议 公司合作 合同纠纷案 有限 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