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律令用语的规范内涵——以“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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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律令中"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这一法律用语究竟是指价金没官,还是指买方丧失价金追索权,卖方保留田价,从《唐律》的版本及其与《宋刑统》引录唐令的方式可见,《唐律》"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并非"讹衍"或是《宋刑统》误植,因而与"没官"说矛盾,且其所规范的行为与《唐律》所规定的"没官"条件并不相契。从该用语所适用的共同前提,吐鲁番文书及唐代土地交易的实况可见,买方因未履行申牒义务而遭致丧失价金追索权的处罚,既符合法理,也有助于抑制土地兼并、实现社会财富相对均匀。敦煌文书和族谱所载现实案例也表明,当时的民事法律活动在"法无明文禁止"及意思自由的情况下,对这一倾斜性立法进行了适当变通。
作者 赵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坛》 2011年6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