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鄂豫皖苏区的婚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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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苏区的婚姻立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伟大变革开端时期的重要立法之一,它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乃至新中国的婚姻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中国社会存在着很浓厚的封建残余,特别表现在婚姻问题上面,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买卖婚姻、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重男轻女等等,长期统治着男女婚姻关系。”因此,随着工农民主革命的发展和红色区域的开辟,特别是土地革命的深入,鄂豫皖苏区工农民主政权把铲除封建婚姻制度、解放劳动妇女、实行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作为自己刻不容缓的任务就
作者 洪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史学》 1991年3期
出版日期 199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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