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陈增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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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南宁机械厂厂长陈增,被指控犯有抗税罪被捕入狱。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抗税、受贿罪对陈增提起公诉,同年十二月五日至八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判决,否定了起诉书对陈增的指控,宣告陈增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定受贿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否定抗税罪是错误的,于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向最高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1988年3期
出版日期 198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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