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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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在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中,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责任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特殊性表现为法人成员致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法人承担。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人的业务活动必须通过其内部成员进行,所以,法人工作人员的致害行为便时有发生,由此而引起的索赔纠纷也大量存在。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作者 尹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6年4期
出版日期 198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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