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维持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机关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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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审计署1990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审计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前,必须按规定先经上级审计机关复审。上级审计机关维持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审计机关应诉;上级审计机关改变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审的审计机关应诉。”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审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目前法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1993年1期
出版日期 199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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