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法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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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导言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南斯拉夫),与国际因素相联系的法律关系受冲突法规范、直接适用规范和特别实体规范的调整。这些规范被规定在联邦法令和国际条约中。南斯拉夫的国际私法大多被编篡进1982年《国际私法法令》(以下简称“PILA”(见《南斯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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