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关注的是某一实体的正义,而忽略程序的不公,现实生活中,程序使用不当,自由裁量权过度是导致行政权力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解决自由裁量权过度这个问题上,理论论证和实践经验都表明,行政实体法已无所作为。程序正义就是相对于实体正义而提出的,具有不同于实体正义的独立价值,对于规范行政行为,规制行政权力腐败具有积极的作用。要有效实现程序正义,控制公权力滥用、公权力异化,根本性途径就是制定行政程序法,从制度上、从法律上长远规制行政权力腐败。
出版日期
201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