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秘密要件的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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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须具备“秘密窃取”行为。但这种观点不仅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而且不符合司法实践。“秘密窃取”并非盗窃罪的本质特征,而只是一种最常见的平和取得他人占有权的方式。窃取行为并非仅仅局限于“秘密”,基于“秘密”之外的“公开”完全可以成为窃取行为的方式。
作者 王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2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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