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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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是我国立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4年1期
出版日期 198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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