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任会议权限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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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任会议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架构中的重要一环,在常委会日常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关于主任会议的行权范围和权力性质,迄今在法律上尚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何为“重要日常工作”,却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散见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中关于主任会议的表述,也多是程序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研究》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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