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群体的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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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第一个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检察机构建立以来,我国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检察官群体初步形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具备特有的核心能力——司法保护能力,并通过避免过度年轻化、女性化、防止流动性过大、完善招录机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等措施,逐步予以优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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