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普通遗嘱形式及其效力规则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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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继承法》对普通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规则作出了规定,但现有某些规定存在一些明显不足。我们应当从我国新时期调整继承关系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借鉴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重新划分并拓展遗嘱形式、规定设立遗嘱的形式标准和程序、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和使用加以严格限制、完善见证人资格制度等多方面对我国《继承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和补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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