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界定我国经济法范围的初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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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价值、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法学界至今未有定论。本文从分析经济的本质、价值目标入手,推导出经济法的范围应该包括:(1)市场程序法;(2)宏观调控法。目的是早日建立真正属于我国自己的独立的经济法科学体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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