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出自然:危险犯中止形态的价值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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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危险犯,通说的观点否认了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而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但是,根据相关理论以及结合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们发现,这种情况不仅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而且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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