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客户资金犯罪罪界问题的实证研究——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为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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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机构或工作人员向客户开具的存款凭证形式上的真实有效性及主观上真实存款意思的存在是客户资金成为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的前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犯罪的区别不在于客户资金是否具有金融机构存款资金的性质,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并将其归个人使用的,属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交叉型法条竞合,应适用重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