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域合作发展看宏观调控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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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全新模式要求法律制度对宏观调控权如何配置进行回应,新的宏观调控权配置结构中应该给予地方以足够的空间,应对地方的赋权、限权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界定,明确宏观调控权主体和区域协调主体。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09年4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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