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从宽"的若干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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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劝兆犯投案自首,可以减轻政府的追逃成本和社会压力,使一部分未结案件及时得到了结。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误区,表现为明显的运动式和阶段性特征,不利于司法公正。为此,应在立法上对其予以完善,在出台政策、执法过程中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树立公众对法律的认民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0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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