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法制——改革开放后人大立法道路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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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年浩劫结束后,中华民族徘徊在一片法制废墟上,教训沉痛,伤痕犹在,泱泱大国,何去何从?1979年立法事业重新启动,吹响了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声号角。1982年新宪法诞生后,正式确立了共和国的立法体制,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级地方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后,地方立法权又有所扩大),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这一立法体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着最繁重的立法任务,实际上主导着立法进程。从此,立法权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经常行使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群言》 2004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4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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