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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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在外国仲裁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根据仲裁协议的适用法确定,而非直接依据中国法律确定无效.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不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同时,应禁止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在外国仲裁,或者参考美国的做法明确国内当事人之间的外国仲裁不是《纽约公约》管辖范围,除非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外国有财产或者争议的关系与外国有实际联系.
作者 李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 2013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