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作)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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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我国宪法的规定和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充分肯定了集体(合作)经济同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共同处于主体地位,阐述了发展集体(合作)经济重大意义。但是,最近一个时期,有些报刊和地区负责人对宪法的规定和江泽民同志的报告置若罔闻,闭口不谈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却大肆宣扬发展私营经济,甚至提出:“集退私进”,“地方经济要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公然否定集体(合作)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这些言论和观点,不仅严重影响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对这些言论和观点必须及时制止,决不能任其泛滥,以坚持集体(合作)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作者 刘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集体经济》 2001年6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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