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稽查制”下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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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中,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取消各征收单位的内设稽查,建立市级一级稽查体制。所谓“一级稽查制”是指:在地级市和县(市)两级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区范围内设立一个直属的专业稽查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税务》 2002年1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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