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的分析与完善——以法院实践模式分析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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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中至关重要的机构,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毋庸置疑。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有序、高效的基础上正常运转,多方利益能否得到兼顾,与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密不可分。如何选择最佳管理人既取决于法律对管理人的价值定位,也是一个技术操作的问题。一、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的缺陷(一)法院作为破产管理人唯一的选任主体权力过于集中我国破产管理人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法院是破产管理人唯一的选任主体。破产管理人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选任,而破产管理人名册由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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