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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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加快和规范本市直管公产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政策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按照《关于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的通知》规定,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剖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13期
出版日期 2014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