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兼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7项之误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7项中“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应当用“违法增设负担”取代。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负担的抽象行政行为之确认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其具体行政行为之认定权属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违法增设负担的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启动、处理结果上因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所涉及范围和影响对象不同而不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