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对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以对“公共秩序”法益的理解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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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影响范围急剧扩大。特别是一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造谣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这类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应当充分运用法益分析的方法,对侵犯不同类型法益的网络造谣行为对症下药。与其冒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风险,而用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造谣行为,不如利用其他更有针对性的罪名。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扩大解释或者立法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扩张都不失为一种更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
作者 侯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