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藏区部落习惯法中的“命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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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藏区进入奴隶制社会后,特别在公元七世纪西藏建立吐蕃王朝政权以来,先后制定和出现的法律有:《法律廿条》、《法律十五条》、《十三法》、《十六法》、《番例》、《红本法》等。这些法律属于成文法的范畴,从吐蕃王朝以来在全藏区广泛实施。随着吐蕃王朝的瓦解,法律实施的范围缩小。元朝时的《法律十五条》和清朝时的《十三法》、《十六法》,只在西藏的小区域内具有强制性。青海果洛的《红本法》只在果洛范围内有效力,广大的安多地区,充其量也只是仿效和变通性的执行,其强制性和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