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中的问题与法治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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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先增量性改革,后存量国企改革,但应防止片面强调增量改革避重就轻;混合所有仅是近期目标而非终极目标,防止"为改而改",配套改革必不可少;应转变传统的"控股"思维,以金股制、优先股、加权股等股权制度创新体现国有资本的主导性,同时满足民间投资者追求股东平等的合理诉求;坚持员工持股与外部投资者平等原则,维护改革公开公正;坚持内资与外资平等原则,不设"负面清单"。国企的改革应规则先行,依法推进。
作者 吴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坛》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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