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看刑罚的理性适用——从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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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驾驶入刑确实在惩防此类行为方面具有相当效果,但很难说比单用行政处罚效果更佳,且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化过程经历了最高司法机关分别解释、基层司法机关各自调整、基层司法机关互相协调、最高司法机关联合解释等四阶段,效率不高、主动性不强,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和效果。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任何罪名在适用刑罚时都应保持理性,都应认真考量理论上的必要性、实践中的有效性和执法尺度的合理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