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标候选人数量和排名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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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农银学刊》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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