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恒甫言论侵权认定中的三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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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邹恒甫案”的最终裁判对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划定具有重要的指向意义。法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判断”:一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地位不同,在司法的“法律发现”过程中必须遵循基本的规范位阶;二是经营性法人的名誉权虽有法律明文规定和司法判例的支撑,但事业单位法人是否享有名誉权,可根据其“本质”来“比附援引”政府机关法人的情形;三是在对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两相权衡”的过程中,要综合考量个案情势以及各自在民主、法治社会中的功能和意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理论导刊》 2015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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