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责任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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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甄别道路管理者应考虑道路性质、公路等级、瑕疵性质、部门设置等多方面,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情形下应根据瑕疵所对应的管理职能履行主体确定。适用普通注意义务标准作为道路管理是否存在瑕疵的判断标准,同时兼顾督促管理勤勉与防止加重负担原则。在无直接证据的条件下,认定因果关系应发挥一定的司法能动性,结合间接证据、生活常识、逻辑推断等作出综合性判断。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道路管理者与其他侵权人之间的共同责任形态适用按份责任为宜,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后不宜享有追偿权。
作者 俞硒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2015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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