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借资挥霍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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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行政单位职工谢某(党员),虚构与他人合伙做烟花爆竹生意、购买挖掘机等事实,以其妻经营的保健品营销中心有良好经济效益为信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向唐某某等49人借资人民币2000余万元,任意挥霍,后无力偿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廉政瞭望》 2015年2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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