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误解、误认行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害”(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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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引人误解、误认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本世纪初就将这种行为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都把禁止引入误解、误认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工商》 1999年6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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