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我国发票类的罪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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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实行"以票管税"的传统税收管理体制的背景下,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我国刑法从1995年起设置了发票类罪名体系。仅在表象上看,该体系中的罪名繁琐凌乱,但从学理的视角深入解析,可以发现潜在的规律特点。立法者是以重点保护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线,在称谓为动宾词组的发票类犯罪之罪名结构中,对5种危害行为形态与3种行为对象之间进行多重的组合搭配,从而形成包括10个罪名的罪名体系,并且对5个罪名在罪状结构上采取选择性罪名的形式,从而使得刑法保护范围得以大幅度的拓宽。
作者 王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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