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不以险情实际发生为判断标准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裁判要旨】紧急避险应当以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观点加以判断,而不以险情的实际发生为构成要件。因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自身故障引起险情的,乘客有权选择最迅速、最便捷的方式紧急避险,即使险情未实际发生或者被排除,对于乘客在避险过程中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营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8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