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意蕴与补足——对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国家利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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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对此,学者指出:“这个条文对整个宪法来说,是一个特别条款。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四项基本原则是国家的最高准则。但宪法同时又通过特别条款,允许在特殊的情况下和在特殊的区域内可以有一种例外。所以宪法第31条占有相当特殊的重要地位。它并不受宪法其他条款诸如第1条、第2条、第5
作者 李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1年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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