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问题实证研究——基于淮南市检察院2013年以来的案例分析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第二次修订,检察机关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从修订后那一刻起,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措施的认识就存在分歧,具体执行的效果也各有差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践应用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出现分歧和差异是新事物诞生并逐渐成熟过程的正常现象。检察机关应理性看待其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其积极效应,使之成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有力武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