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视域下的异质授精之亲子关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50号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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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学界,如何认定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地位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根据婚生推定制度将其界定为婚生子女,而未注意到婚生否认制度.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不同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其亲子关系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属于一种新型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基于对先前同意的否认,异质授精的亲子关系应允许解除,但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关系解除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损失,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支付一定的抚养費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青少年研究与实践》 2016年3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