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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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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程序应当合法
除名,程序应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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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原告:南京室内装饰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被告:高新农,男,1957年12月生,装饰公司五分公司员工。被告于1991年12月起在原告第五分公司工作。1994年5月被告以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辞职。五分公司及原告均同意其辞职申请,但要求被告将为其配备的寻呼机退
DOI
pj0ke9e84y/1688899
作者
李慧敏;董红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9年7期
关键词
装饰公司
室内装饰工程
直接送达
劳动关系
被告
奖惩条例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1999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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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法学天地
199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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