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赦免者的意愿在赦免制度中的意义——从美国判例法传统到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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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关于赦免的讨论中,被赦免者的意愿常常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纵观美国判例法发展史,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关于总统特赦的目的是一般福利还是仁慈","特赦的性质是公共行为还是私人行为"等一系列争议。事实上,这些争议背后隐藏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一般性原则——赦免必须能够为被赦免者带来利益,这一原则要求被赦免者的意愿必须被赋予法律意义,因为赦免是否能够带来更佳处境,被赦免者最具有发言权。这一逻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方面,在我国自上而下启动的特赦模式中,未经同意的赦免对于特定被赦免者而言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应赋予犯罪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近亲属或律师自下而上申请特赦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渠道和程序。总而言之,赋予被赦免者个人选择以法律意义,意味着现代赦免制度必须在政治目的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5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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