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证使用的不正当或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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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证为买卖双方通过银行这可信中介的承诺;减少双方买卖风险及方便商业贸易金融手段之一。为买卖双方所采用,同时也可能成为一些存不良居心者觊觎的对象。使用信用证作出不正当或欺诈行为,有以下三种手段:l、代开信用证2、相互开证3、以信用证额度支付炒卖、投机款项第1、2种基本原理一样,手法不同而已。第3种则以利用资产(房产、股票)不断上升的趋势,通过虚假手段进行买卖,以“滚雪球”效应,加速资产上升速度,以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提高授信额度、开具信用证、套用资金,作出投机炒卖活动,谋取暴利。笔者就上述第1种手段,进行粗略的探讨,以供参考。@有关方A一代开证公司B一开证银行C一不良公司或其关连方D一买单银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审计》 1999年5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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