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吏滥施刑讯的类型及其所依存的传统社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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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贯穿于中国历史记载的司法刑讯刑讯是一种古老的刑事审判方式,即使一个人遭受精神和肉体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取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这种审判方式早在奴隶制时代便已经产生,它并不是中国的特产。在西方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早期,对叛逆罪中所有被指控的人都可以进行刑讯,到罗马法复兴的12世纪,在欧洲刑讯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习惯。在中国,奴隶制时代也已产生了这种审判方式,只是在开始,神权法占据主导地位,处罚奴隶不需要经过审讯,而对贵族和“臣”、“民”,则假借“天”的名义实施“天罚”,种种酷刑如酪、剖心、炮烙等主要是处罚手段,而不是讯问手段。到了周代,刑讯伴随证据制度而越来越成为主要的审讯方式。周时“仲春三月,
作者 彭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8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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