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罪保护客体的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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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盗窃罪的保护客体,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是指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于窃取赃物、违禁物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绝大多数教科书认为,这些财物要么属于他人所有,要么应当依法没收:属于国家,这与直接从财物所有人手中窃取这些财物没有本质不同,因此,这类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归根结底也是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这种观点可称之为“所有权说。。长期以来,学界对此很少有人提出疑议户但是,我们认真分析作为盗窃罪行为客体的物所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来看,这种观点不无商榷的余地。如对于一物之上他物权人合法的财产利益,“所有权说”显得保护不力;对于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独立的利用收益,“所有权说”亦有厚此薄彼之嫌;特别是对于窃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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