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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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重新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简称《规定》),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执行原《规定》存在问题,提出对策。  一、明码标价现状  目前,广大经营者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大部分都按原《规定》明码标价,但也有少部分没有明码标价或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例如,自行印制标价签,标什么“跳楼价”、“放血价”、“清仓处理价”、“优惠价”、“打折价”、“全市最平价”等不规范的标价;有的标价没有标产地、规格、等级、计价量单位,只标价格,给消费者以误解;有的不按照标价签的价格销售商品,而是另外加价或加收费用,对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西市场与价格》 2001年3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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