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运输中“一证多运”行为的处罚及其合法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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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烟花爆竹运输活动中会出现"一证多运"现象,"一证多运"行为通常是被推定而存在;当具备许可证的运输行为主体与推定存在的"一证多运"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其中"一证多运"行为属于无许可证的违法性质,当具备许可证的运输行为主体与"一证多运"行为主体一致时,"一证多运"的性质较难认定。在现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宜将其归于"有证但使用不当"之行政处罚领域;在立法上,建议将"一证多运"合法化,同时,应当强化行政机关对烟花爆竹运输的现场检查措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7年2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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