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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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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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会计师》 2017年9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