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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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行为法律条文: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政监督》 2017年13期
出版日期 2017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